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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餐饮垃圾管理亟需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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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5 8:43:49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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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快建立我省(山东省,下同)处置厨余垃圾地方法规、立法避免违规驾驶旅游车船、修订我省实施侨法办法……记者从省政协了解到,日前结束的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们提交了多项关于立法建议的提案。

  立法避免违规驾驶旅游车船

  省政协委员张继平在“关于加强旅游车船安全服务管理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在旅游交通中,游客最关心的首先是安全,一般的公司不会在淡季雇用很多员工,而到了忙碌季节,只能接受私人车辆的挂靠。虽然车辆都是统一调度,但车况、等级、质量等都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张继平建议,要制定司机服务地方法规,强制规范车船司机的标准化服务,避免违规驾驶,确保旅客的交通安全。同时,当前疲劳驾驶监测技术已相当成熟,可在旅行车上安装能够监测疲劳驾驶的“黑匣子”,严防旅游车船司机长时间疲劳工作。根据制定的地方法规,明确配套奖惩细则。通过激励机制,对受到游客好评的司机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推动旅游车船服务的安全、有序发展。

  尽快修订我省实施侨法办法

  省政协委员吴玉明提出,我省是中国北方第一侨务大省,全省有归侨侨眷120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案》于2004年起实施。鉴于我省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适应山东省情的贯彻实施办法十分必要,然而我省的实施办法迟迟未出台。

  吴玉明建议,应责成有关部门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充分听取侨界群众的意见,切实推动我省修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进展;对有关部门争议大或上位法修订后情况变化的问题,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限期确定解决的方案交省法制办汇总,在修订实施办法中体现。对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涉及的、省情允许予以更多优惠的问题,应本着让侨界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原则,尝试在全国率先实行。

  完善行政处罚立法促依法清算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清算,而是让公司处于休眠被搁置状态,欠职工的工资、保险等无法追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公司股东个人却侵占着公司大量财产,或另行成立公司,有的继续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或行使诈骗,形成了许多的刑事案件。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即没有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以处罚权,为被吊销执照的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

  农工党山东省委在相关提案中建议,通过立法弥补这一缺失,可有效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了结公司既存的法律关系,偿还债务、依法纳税,给国家、社会和债权人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同时,完善加强行政处罚立法,对一些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故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股东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限制股东的相关权利,比如在公司不能依法清算完结前不能再作为股东成立新的公司,不能作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以促使其积极地履行清算义务。

  制订处置厨余垃圾地方法规


  省政协委员王帆提出,厨余垃圾是指餐饮业、机关学校食堂及食品加工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产生的废弃物,主要由废油、废脂和废水三部分构成。厨余垃圾对人民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对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但山东省各地回收处置工作有很不完善地方,大有造成再污染的趋势。

  王帆建议,为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清洁的生活环境,建议尽快建立山东省的处置厨余垃圾的地方法规,有效控制这些食品废弃物对生活和环境造成的污染。可参照其他省的经验,将这些废弃物列为“需严格控制的危险废弃物”,由政府机构审核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企业颁布发资质证书以保证该项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济南日报记者 季耀昆)

 

责任编辑: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