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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废弃物管理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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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0:15:12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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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丢装修垃圾将被罚款。昨日(7月1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征求公众意见。《条例》指出,处置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处置登记备案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有偿清运,若不办手续,将可能遭遇罚款。

    要点1

    丢垃圾先向相关机构备案

    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而零星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十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弃物。

    《条例》指出,需要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手续。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手续。

    另外,处置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处置登记备案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要点2

    不得与有害物质混合处置

    《条例》还指出,需要连续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延长夜间处置时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规定建设工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同时,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可将建筑废弃物堆放在同一用地范围内,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条例》还特别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废弃物混合处置。

    要点3

    乱丢罚款最高不超10万元

    若乱丢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条例》指出,未办理处置手续而排放、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消纳量对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处置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未办理处置手续利用建筑废弃物的,责令停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未到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处置零星建筑废弃物的,按处置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装载建筑废弃物车辆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提意见途径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记者 张玉琴)

责任编辑:姚森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