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指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并全面公开论证过程,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必须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并发布公告,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在公告和备案之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07年2月和3月,钱左生、李慧兰等人分别向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要理由包括项目选址不当和公众参与程序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在选址问题上,复议决定指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做出了新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等。然而,根据《立法法》第84条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2005年批复的项目没有追溯效力,北京市环保局依据2005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产业政策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环保总局对该批复予以维持。
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场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实北京市环保局1995年对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场环评审批时提出的“填埋场界外500米之内不宜兴建永久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的要求,致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环境功能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旁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能加重该区域居民的环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照《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技术规范,对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准确、周边环境容量能否满足需求、工程地质是否符合条件、二恶英排放是否会污染京密引水渠、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上,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科学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